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TDV-113-救-48-20241104-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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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劉振榮 代 理 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梁花蓉即好事多環境事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 第14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 ,爰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醫療費用及工資補償,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觀之,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勝負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