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TDV-113-法-13-20241224-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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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碧恭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於上述使組織與管理方法完備、變更組織等事項之章程變更,例如財團名稱、事務所地址之變更、設置分事務所、設立宗旨之擴大等,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其聲請與前開民法所定要件不合,亦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基金會)之董事長,系爭基金會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依董事會決議修正第4條、第26條如附件所示,且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財產,分別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及組織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有系爭基金會法人登 記證書影本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3頁),堪認聲請人合於民法第62條規定之董事身分,依法得為本件聲請。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4條、第26條等規定,經核附件所示修正後第2條規定新增臺南市分事務所,修正後第26條規定於第6款新增大成居家服務中心,以及於同條第7款新增附設仁惠日間照顧中心及刪除附設內門日間照顧中心,上開修正並非因章程所定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上揭說明,衹須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件: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 助章程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共2頁)影本乙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