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TDV-113-消債全-75-20241015-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鈺強 代 理 人 吳啓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亦為同條例第48條第2項所明定,是於本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除別有緊急或必要情形外,債權人依法得訴訟及為強制執行之權利應不受影響,復參酌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保全處分之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斷非作為債務人延期償付債務之手段,有礙於法院裁准更生或清算後相關法定程序之進行,因此法院是否為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之保全處分,自應本諸上開立法目的及相關規定,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或清算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且薪資業遭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中,債權人僅得執行每月薪資超過新臺幣(下同)34,606元部分,惟現竟遭債權人第一銀行以債權抵銷為由,逕予於帳戶扣款8,000元,此第一銀行行使抵銷權,已違強制執行法規定,重複扣押聲請人薪資,影響聲請人生存、重建更生及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之權益,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禁止債權人對薪資之執行及對薪資存款行使抵銷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已由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 第134號受理在案。惟更生程序主要係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聲請人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清債來源,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聲請人之債權人行使權利及前揭強制執行程序之繼續,並無礙於嗣後聲請人更生程序之進行與更生目的之達成,亦無礙於債權人債權之公平受償,自無必以保全處分限制債權人對於聲請人薪資債權或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況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意旨,聲請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若係維持聲請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者,不得為強制執行,故聲請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本即限於非聲請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者,始得強制執行,此已考量聲請人生活需要,不致造成聲請人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亦不妨礙其重建更生之機會,如聲請人認強制執行之結果影響其基本生活需要,自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2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而非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以免混淆本條例所設保全處分之目的與功能,且更生程序既係以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更生後之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償債來源,則允許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對聲請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不影響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之清償能力,於更生方案之順利履行亦無影響,難認有保全之必要。 四、次按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 者,以於債權補報期間屆滿前得抵銷者為限,得於該期間屆滿前向債務人為抵銷,並通知監督人或向法院陳報,消債條例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債權人本得於債權補報期間屆滿前行使抵銷權,遑論債權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亦得為之。聲請人請求禁止債權人第一銀行於裁定開始更生前行使抵銷權,顯與上揭規定牴觸,難認合法,自無保全處分之必要,況債權人行使抵銷權並非執行命令,無何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可言,聲請人主張其違反強制執行法規定而不得抵銷,亦有誤解,殊非可採。 五、綜上,本件聲請人所述之抵銷權行使,尚無礙債權人間公平 受償,亦不致阻礙其重建更生之機會,且對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之清償能力並無妨礙,是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