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TDV-113-消債更-102-2024110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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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玉純(原名洪玉純、洪寶玲) 代 理 人 余岳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玉純(原名洪玉純、洪寶玲)向本 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