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2-14

案號

CTDV-113-消債更-28-2025021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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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奕霈即何汶珊即何郁姍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陸仟 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何奕霈即何汶珊即何郁姍向本院聲 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下同)7,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6,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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