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TDV-113-消債聲-57-20241212-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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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桎明 代 理 人 李承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葉桎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葉桎明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 算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查明無誤,堪信為真實。是本件債務人聲請復權之事由,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