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TDV-113-消債聲-70-20241129-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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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金志 代 理 人 李明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金志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劉金志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3年8月5日確定在案。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查明無誤,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