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TDV-113-消債職聲免-34-20241129-1

字號

消債職聲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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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 聲請人即債 古霈綺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號4樓之2 務人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古霈綺應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向各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等,致現 積欠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務新臺幣(下同)6,651,267元、無擔保債務9,172,103元、劣後債務83,545元(見本院民國113年1月2日橋院雲112年度司執消債清物字第88號債權表〈更正〉),前即因無法清償債務,而於111年1月間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前置調解,於111年2月8日調解不成立,再於111年12月間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11號裁定自112年8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聲請人財產進行清算結果,普通債權人共獲分配115,591元,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1月24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應堪信屬實。 三、經查:  ㈠聲請人自陳其自89年間手術後就無法正常工作,原擔任兼職 行政助理至111年4月間,每月收入12,000元,現由男友每月給予生活費10,000元,又於111年8月領取111年6月9日至13日共5日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3,183元,109年12月、110年6月分別領取疫情紓困補助金30,000元、10,000元,而其名下僅繼承而來4筆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土地、1輛幾無殘值之機車,另有投資1筆(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現值約49元)、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2,773元、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108,114元,解約金部分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清償,109至111年度申報所得分別僅2元、3,043元、2元、2元,現勞工保險投保職業工會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友人給予生活費切結書、領取補助金之存摺內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查詢、113年5月16日陳報狀所附診斷證明書、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平臺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8日保職傷字第11313019290號函、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5月10日高市都發住字第11332106200號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113年5月9日高分署訓字第1130204786號函附卷可稽。則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佐以聲請人於111年度申報所得僅有2元,現勞保投保於職業工會,並提出友人給予生活費切結書為證,則以聲請人主張之收入來源,應全非虛罔,是以其自陳男友每月給予生活費10,000元作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應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則聲請人開始清算後至清算終結止(112年8月至113年1月)之固定收入應為60,000元(計算式:10,000×6個月=60,000)。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已有明定。至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參酌112、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均為17,303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此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為7,000元、8,000元(以8,000元計),較上開標準為低,可以採納。是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至清算終結為止,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共為48,000元(計算式:8,000×6個月=48,000)。從而,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之規定。  ㈢另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109年12月至111年11月)之可處 分所得部分。聲請人自陳其自89年間手術後就無法正常工作,原擔任兼職行政助理至111年4月間,每月收入12,000元,現由男友每月給予生活費10,000元,又於111年8月領取111年6月9日至13日共5日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3,183元,109年12月、110年6月分別領有疫情紓困補助金30,000元、10,000元,則聲請人此期間收入共為314,000元(計算式:12,000×17個月+10,000×7個月+30,000+10,000=314,000)。至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3,183元係因保險事故發生依保險契約向保險人請求之給付,與必定可領回保險金之儲蓄險不同,有其射倖性存在,故屬一次性給付而未具持續性,不應列入聲請人固定收入範圍。至聲請人此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為8,000元,惟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09至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分別為15,719元、16,009元、17,303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為8,000元,較上開標準為低,可以採納。是聲請人此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共計為192,000元(計算式:8,000×24個月=192,000)。是可認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122,000元(計算式:314,000-192,000=122,000),而聲請人之債權人於清算結果,普通債權人共獲分配115,591元,顯低於上開餘額,依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規定,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是本件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不應免責 之事由存在,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予聲請人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至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或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142條之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錄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 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 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 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 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新臺幣)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受償金額 (新臺幣) 依第141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金額 (新臺幣) 依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新臺幣) 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 (新臺幣)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14,289 23.05% 26,645 1,476 422,858 396,21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8,879 4.89% 5,657 309 89,776 84,11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2,708 11.37% 13,141 730 208,542 195,401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5,903 2.79% 3,225 179 51,181 47,95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20,019 3.49% 4,033 225 64,004 59,971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395,549 15.22% 17,587 981 279,110 261,52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33,073 24.34% 28,142 1,553 446,615 418,473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61,683 14.85% 17,161 956 272,337 255,176 合計 9,172,103 100% 115,591 6,409 1,834,423 1,71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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