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TDV-113-簡上-152-2024112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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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陳光隆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黃俊傑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附 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 第2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334,961元【即附帶上訴人在原審所受敗訴 判決之金額244,961元暨擴張請求第二審律師費9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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