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TDV-113-簡上-226-20241231-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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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趙俊雄 卓坤山 游秀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進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 簡上字第3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趙俊雄、卓坤山 、游秀真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19,182元、200 ,000元、2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 元(趙俊雄) 、3,150 元(卓坤山)、3,150 元(游秀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郭文通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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