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TDV-113-簡上-60-20250314-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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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潘俊志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耕竹(原名林政邦) 訴訟代理人 蔡文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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