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TDV-113-簡-16-2024112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和 解 筆 錄 原告 曹建華 被告 吳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簡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11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8 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呂明龍書 記 官 邱秋珍通 譯 謝清英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 曹建華 到被告 吳惠貞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整,給付方式: 自民國114 年1 月15日起至123 年12月15日止,分120 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壹仟元(匯入原告華南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曹建華之帳戶),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違約金壹拾貳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 告 曹建華 被 告 吳惠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邱秋珍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