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TDV-113-聲-103-20241118-3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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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3號 抗 告 人 薛家鈞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 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 ,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抗告人聲請本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