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TDV-113-聲-107-20241014-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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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徐慶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7號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案承審法官引用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 筆錄內容,與當日聲請人所述意旨不符,為維護聲請人上訴權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113年度訴字第7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支付費用。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