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TDV-113-聲-113-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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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李承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 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庭處理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第6條第1項前段、第127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民國113年3月7日死亡,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巷00號)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聲請人之債權無法行使,爰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第1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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