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TDV-113-聲-121-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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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魏慈慧 代 理 人 魏藝妃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113年度聲字第121號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付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7號事件及 原審112年度橋簡字第963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所有法庭錄影錄音光碟,聲請理由為做為自我收藏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之人(系爭事件並無法庭錄影)。惟聲請理由僅謂做為自我收藏,並未敘明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難認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呂明龍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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