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TDV-113-聲-126-20241218-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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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葉駿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二頁第十九行關於「乙○○甫成年,甲○○另2名子年未成 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葉○○甫成年,甲○○另2名子女未成年」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