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TDV-113-聲-135-202501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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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陳順中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8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九日、一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一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89號損害賠償 等事件(聲請人誤載為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為期明瞭民國113年8月9日、同年月22日、同年10月11日、同年12月10日之開庭內容,並詳實比對筆錄,以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前述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其在聲請期間內, 敘明上開理由聲請交付本院113年8月9日、同年10月11日、同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交付113年8月2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因是日係行調查程序而於本院調解室由兩造針對帳冊內容進行對帳,並非在法庭內進行,無法庭錄音可供調閱,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 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所明定,併特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