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TDV-113-補-1006-20250224-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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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LY THI KIM THUONG 李氏金商 被 告 藍偉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廠牌:VOLKSW AGEN、出廠年份:西元2007年、排氣量:1984c.c.,下稱系爭汽 車)、車牌號碼000-000機車(廠牌:光陽、出廠年份:西元201 1年、排氣量:111c.c.,下稱系爭機車,合稱系爭車輛)之產( 物)權轉移予被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然原告經通知,迄未陳報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若干,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汽車相同廠牌(VOLKSWAGEN )、出廠年份(西元2007年)及排氣量(1984c.c.)之車輛市場 價格,該等車輛之平均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99,250元【 計算式:(218,000元+188,000元+248,000元+198,000元+138,00 0元+198,000元+168,000元+238,000元)÷8=199,250元】,有HOT 大聯盟、abc好車網、SAVE認證網、8891汽車等二手中古車買賣 網站之搜尋結果網頁附卷為憑;另依職權查詢與系爭機車相同廠 牌(光陽)、出廠年份(西元2011年)及排氣量(111c.c.)之 車輛市場價格,該等車輛之平均交易價格為24,600元【計算式: (28,000元+18,000元+15,000元+20,000元+27,000元+25,000元+ 27,000元+36,800元)÷8=24,600元】,有8891中古車網、Webike 摩托車市等二手中古車買賣網站之搜尋結果網頁附卷為憑,核其 客觀條件(同廠牌、同車齡、同排氣量)相同,上開平均交易價 格自應得作為本件系爭車輛價額核定之依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23,850元【計算式:199,250元+24,600元=223,8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