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TDV-113-補-1009-202412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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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賈陵萍 訴訟代理人 酈瀅鵑律師 被 告 許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 上同段217建號建物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17,57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64.23㎡×公告土地 現值16,000元/㎡×原告權利範圍42/100)+(建物課稅現值227,90 0元×原告權利範圍1/2)=1,217,57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