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TDV-113-補-1010-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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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A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田若辰 田玲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旗山區旗南段479地號 土地及其上同段682建號建物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74,11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70.64㎡×公 告土地現值19,389元/㎡×原告權利範圍291981/0000000)+(建物 課稅現值572,800元×原告權利範圍1/8)=474,113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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