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TDV-113-補-1018-20241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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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林琇惠 被 告 盧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容忍修 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 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 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 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門牌高雄市○○區○○ 路000巷00號5樓房屋修繕至不漏水,如被告不予修繕至不漏水, 則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該屋代為修繕,並給付修繕費用,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即原告陳報預估 所需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