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TDV-113-補-1020-20250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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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0號 原 告 謝阿嬌 陳李秋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銘精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提 出書狀變更訴之聲明,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 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以徵收裁判費,經查,原告謝阿嬌、陳李秋蓮分別請求被告二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6,855,557元(計算式:417,200+6,438,357 =6,855,557)、5,787,357元(計算式:149,000+5,638,357=5,7 87,357),是本件原告謝阿嬌、陳李秋蓮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 81,762元、69,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