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TDV-113-補-1025-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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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林友傑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 原告與被告蔡佩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92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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