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TDV-113-補-1027-20241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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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陳智謙 被 告 陳平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旗山區東昌段820、821 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235,79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06.32㎡+261.08㎡)×公告土地現 值6,7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2,235,79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