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TDV-113-補-1037-20241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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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李建龍 原告與被告胡馨方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