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TDV-113-補-1040-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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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柳婉茹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 吳羿璋律師 被 告 張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90,000元(原告主張上開車輛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1,180,000元×應有部分1/2=5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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