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收款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TDV-113-補-1044-202412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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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黃慧金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劉美惠間請求給付代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