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TDV-113-補-1050-202412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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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范思善 被 告 瑞佑思健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確認與被告瑞佑思健康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 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 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 000 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