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TDV-113-補-1052-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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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張孟裕 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其債務人里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對被告尚 有新臺幣(下同)5,568,819元之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5,568,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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