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V-113-補-1059-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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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汎武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武吉 原告與被告鼎潤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11,1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27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50 0元,尚應補繳91,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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