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TDV-113-補-1060-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陳進丁 一、原告與被告張秋香、張瀞月、張靜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84,086元(計算式:461,362元×3人=1,384,08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三份(含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