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TDV-113-補-1060-20241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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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陳進丁 一、原告與被告張秋香、張瀞月、張靜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84,086元(計算式:461,362元×3人=1,384,08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三份(含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