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TDV-113-補-1062-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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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陳怡璇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李權儒律師 原告與被告周怡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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