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TDV-113-補-1070-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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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癮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雯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原告與被告寶鴻防水防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9 0,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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