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TDV-113-補-1073-202412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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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賴宇頎 李虹億 被 告 莊勝禮 蘇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地 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412.66平方公尺)返還原告,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2,913元(計算式:4 12.66㎡×公告土地現值12,584元/㎡=5,192,913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