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TDV-113-補-1075-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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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楊振旺 訴訟代理人 柯晨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 2,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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