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TDV-113-補-1078-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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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8號 原 告 聖保羅動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城 被 告 寵物谷尖端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耿玄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合併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本院113年 度司促字第9657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所載新臺幣(下同)96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0,000元。第二、三項請求被告不得執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755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係請求原告給付9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自113年9月3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3年12月5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12,230元(計算式:960,000元×93/365×5%=12,23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2,230元(計算式:960,000元+12,230元=972,230元)。 三、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訴 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皆在排除系爭支付命令之債權,併阻卻前揭強制執行程序,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揆諸首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自應擇其最高者核定之,即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2,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