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TDV-113-補-1081-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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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許龍雄 被 告 張春鳳 林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87,6 9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27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權利範圍×土地面積×公告 土地現值,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10 1/10×2,662㎡×29,900元/㎡=7,959,380元 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10 1/10×681㎡×30,696元/㎡=2,090,398元 0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1/10 1/10×17㎡×29,900元/㎡= 50,830元 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10 1/10×2,351㎡×30,145元/㎡=7,087,090元 合計 17,187,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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