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TDV-113-補-1086-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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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黃右銘 被 告 蘇惠琴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 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訴 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 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30 0元(即上開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 被告給付126,000元,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447,300元(計算式:321,300元+126,000元=447,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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