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TDV-113-補-1088-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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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陳松清 被 告 陳松輝 陳松垣 何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 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2,482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094.63㎡×民國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5,6 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2,932,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 ,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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