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TDV-113-補-1089-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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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顏名偉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被 告 郭淑緣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巷00號房屋騰 空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700 元(即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