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TDV-113-補-1093-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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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辜靖淑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陳柏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等2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67,73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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