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V-113-補-1094-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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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陳順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泰蠡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 6,19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77.54㎡×公告土地現值6,7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8=316,19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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