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V-113-補-1096-202412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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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強發冷氣熱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坤柏 原告與被告董思妤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38,515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