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TDV-113-補-1108-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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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黃菁黛 被 告 孫志霖 孫崇恆 孫國銘 石羽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1,088 元【計算式:面積(229.81+555.14)㎡×公告土地現值6,5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80/360=2,551,0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