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TDV-113-補-1109-20241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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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原告與被告何銘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