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TDV-113-補-1115-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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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冠偉百貨行 法定代理人 高嘉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 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本件聲請人未檢附財產 狀況說明書或財產清冊等表明得以組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內容,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通知其補正後仍未提出,而聲請人之112 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其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4,774,364元 ,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檢送該資產負債表在卷可稽,爰以此核定 本件標的價額為24,774,36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 ,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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