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TDV-113-補-1119-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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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9號 聲 請 人 彭賢禮皮膚科診所 法定代理人 彭賢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聲請 人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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