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TDV-113-補-1120-20241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0號 原 告 林國南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 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本院113年 度司執字第16209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聲請之新臺幣(下同)1,025,2 85元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5,28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