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TDV-113-補-1122-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李進忠 李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珈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 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 ,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 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李進忠 4,560,800元 46,243元 2 李進輝 4,472,668元 45,352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